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资料与信息化建设竣工验收提示》的通报(保监发〔2005〕44号)(05-5-16)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划及开业竣工验收过程中统计资料与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保险统计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资料与信息化建设竣工验收提示》,现印发给你们,请求遵照执行。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资料与信息化建设竣工验收提示 为指导并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设以及开业竣工验收过程中有关统计资料与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统计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提示。
一、总体拒绝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时的统计资料与信息化建设不应构建本公司各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和管理流程的信息化,保证保险信息的及时、准确与安全性,确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持续、平稳、高效的运营,并符合保险监管部门数据采集的拒绝。二、适用范围 各保险公司分公司(不不含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以及营销服务部成立时统计资料与信息化建设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单位参考本提示继续执行。
三、审查和竣工验收标准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应成立或登录部门负责管理统计资料和信息化工作,具体统计资料、信息化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应配有专职的统计资料和信息技术人员,中心支公司不应成立统计资料和信息技术岗位;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应创建保险统计资料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创建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置机制;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应创建更为完善的网络体系,硬、硬件系统具备更为原始的安全性防水措施,其主要设备和最重要通信线路不应具备校验备份,本地存储的最重要数据具备安全性保密、存储、异地备份措施;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的所有保险业务不应构建信息化管理,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不应使用总公司许可用于的系统平台,业务、财务系统数据构建无缝接入;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不应符合监管部门数据采集、查找的拒绝; (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具备独立国家业务系统的,其计算机机房可以使用原为或托管地的形式,但不应符合国家关于机房建设的有关标准,并经过消防部门竣工验收。
四、开业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竣工验收申请人中统计资料和信息化建设的内容不应还包括以下材料: (一)负责管理统计资料工作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统计资料工作的部门的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负责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的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 (二)保险统计资料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置机制等; (三)业务、财务系统建设的明确方案,还包括业务、财务系统的处置模式、数据集中于情况、基本处置流程框架,系统间数据交换关系,各类数据的管理权限等; (四)总公司开具的关于在分支机构核准开业后的第三个月起,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机构上报该分支机构数据的承诺书; (五)向保险监管部门上报各类监管数据的详尽流程。若数据由总公司统一分解并上报,不应解释数据传送、比对的明确流程; (六)公司的网络架构和软硬件情况,以及公司在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性确保策略; (七)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解释,具备独立国家业务系统的公司要获取地方消防部门开具的机房消防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五、竣工验收工作流程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竣工验收中,统计资料和信息化建设部分竣工验收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材料审查 审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中有关统计资料与信息化建设部分内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应补足涉及材料。
材料审查通过后,方可展开现场竣工验收。(二)现场竣工验收 1.征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分支机构筹设过程中保险统计资料与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汇报; 2.检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对保险统计资料法规的掌握情况及其它统计资料工作的打算情况; 3.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财务系统的应用于流程和接入情况; 4.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数据的萃取、统合和上报工作的具体情况; 5. 核查统计资料标准否合乎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6.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网络架构,以及在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对设有机房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核查计算机机房建设状况。
(三)竣工验收意见 竣工验收单位做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竣工验收意见不应还包括对该分支机构统计资料与信息化建设的竣工验收情况和评价。对于并未超过竣工验收标准的分支机构不应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拒绝其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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